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

***等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2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上庄村农场基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亚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逸航,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和事实,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就不存在应向***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未将税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在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符合行业惯例、不符合公平原则;3.***未能举证证明***应付工程款数额,仅以施工总包合同作为支付结算的依据,不能证明结款的数额。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已经包工包料完成了涉案的两个工程,***将该工程款项据为己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是按照93%的比例判决给***款项,没有全部支持,***无权要求***提供发票。
三元安达公司述称,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三元安达公司和***的关系是转包关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第一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发包人只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支付的义务,三元安达公司已经将整个工程款向***结算完毕,完成了款项支付。我们和***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我们不再向***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三元安达公司在转包过程中存在错误,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给付其工程款461584.94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三元安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和三元安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发包方、甲方)与三元安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合同总协议书》,约定三元安达公司承包北京市海淀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工程。其中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
2013年,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以及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两份竣工验收记录上记载的施工单位为三元安达公司。
工程竣工后,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委托华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工程审核结算,其中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的送审金额为1300904.08元,审定金额为1177929.51元,审减金额为122974.57元;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的送审金额为374406.89元,审定金额为333655.43元,审减金额为40751.46元。***就上述两工程已与***结算105万元。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与***、***与三元安达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主张其与三元安达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三元安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给付***的工程款应扣除管理费、税费、服务费等,***对此不予认可,***就此未提交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中,三元安达公司将承包的北京市海淀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三元安达公司与***之间以及***与***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与***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属无效,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完成了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故***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北京市海淀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工程审核结算汇总表》记载,***施工的两个工程审核价合计为1511584.94元。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主张支付的款项应扣除管理费、税费、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庭审中,三元安达公司陈述,其与***就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全部8个工程结算金额为4912281.23元,按照涉案工程在8个工程中工程款的比例,涉案工程的结算金额应为1405774元。现***已支付其中的105万元,余款355774元至今未付,故***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55774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现***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三元安达公司作为违法转包人应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三元安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工程款355774元;二、北京三元安达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2013年1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发包人、甲方)与三元安达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海淀区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三元安达公司与***之间以及***与***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完成了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装修工程,且已经过竣工验收,***应当向***支付工程款。***关于合同无效即无需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应付工程款的数额,***与***未就***完成的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未就工程款数额事先形成合意,完工后亦未就工程款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依据橡树湾社区卫生服务站、居易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程审核结算金额确定***应得工程款数额,处理正确。***主张应当从前述审定金额中扣除税费、管理费、服务费等,一方面其与***就扣除上述费用并无约定,另一方面其不能明确上述费用的具体金额,其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税费、管理费、服务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不予审理。三元安达公司同意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王颖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占石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