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284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200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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