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贸,住**省**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