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正清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4938号
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亮甲店广通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文选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天正清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路****楼**101/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正清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