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9民初11700号
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选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怀凤,男,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通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北京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怀凤、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给付北京广通公司承揽报酬123.1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北京广通公司与***签订北京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83.16万元,开工付工程总款30%,完成工程量50%付工程总款50%,工程竣工后付清余款。现***已经使用该工程3年时间,仅付工程款6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北京广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辩称,不同意北京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施工合同是***与北京广通公司签的,合同也是跟对方公司叫董洁的人签订,但是***只是出于帮房屋开发商耿辉的忙。***只是起一个监督作用,监督北京广通公司,于2017年年底离开,后续是由北京广通公司与物业公司对接。当时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不应当付款。2018年该小区发生燃气爆炸,物业公司找北京广通公司解决,北京广通公司不予回复。而且北京广通公司收取了20多万元天然气费但是没有供气。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与北京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北京广通公司,工程名称沈家营村民自建用户燃气工程,工程地点沈家营村构件厂,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承包造价183.16万元。2016年5月30日开工,于2016年7月30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60天。合同5.1规定,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合同5.2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7.1约定,经双方现场核定及工程量核算,定为每户综合单价为3800元,包括户内燃气表、报警系统、户内管线配件及外线均摊综合费用。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四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30%,签订合同主管道完工,按照收钱多少安排款项,承包方材料进场后,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30%。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20%。完工验收通气后,付清余款的20%。
2016年10月13日,***通过卢云账户支付北京广通公司承揽报酬10万元;2016年12月16日,***通过卢云账户支付北京广通公司承揽报酬30万元;2017年4月11日,***通过卢云账户支付北京广通公司承揽报酬20万元。
2019年9月23日,北京广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给付北京广通公司承揽报酬123.16万元。
2020年9月25日,本院赴案涉小区现场勘查。勘查中,***称董洁撤场后,新的供气公司进场,对管道、设备进行了维修、更换,但该小区5号楼4单元中户因管道泄露问题至今未能用上燃气。本院挨户走访,其中二楼住户表示其使用的是灌装气,燃气管道不能用。北京广通公司不认可该勘验,认为其交付***的工程经过验收,质量合格,现在管道质量是否有问题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与北京广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承揽报酬总计183.16万元,分四期支付,签订合同后,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30%,签订合同主管道完工,按照收钱多少安排款项,承包方材料进场后,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30%。承包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发包方付合同全款的20%。完工验收通气后,付清余款的20%。依照该约定,北京广通公司完成总工程量的50%以上后,***即应给付总承揽报酬的80%。关于20%余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完工验收通气后给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在***否认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北京广通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现北京广通公司称双方系口头验收合格,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北京广通公司要求***支付全部报酬的80%内未付款即86.5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请求给付的剩余20%款项部分不予支持。***辩称工程未经过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工程验收与否等并非其应支付承揽报酬80%的条件,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报酬86.528万元;
二、驳回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4元,由北京广通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31元(已交纳),由***负担124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志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敏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