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海凯斯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