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长银大厦B4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马庄路麦迪新村V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和平。
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4)惠仲案字第3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东方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向房产部门、国土部门、工商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部门调查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惠州仲裁委员会(2014)惠仲案字第328号裁决书已予以确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到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执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