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9238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已并入本院另案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4执5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