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