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1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1幢5层50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