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306号
原告:***,女, 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