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7306号 原告:***,女, 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上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