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6083571
法定代表人熊娜,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太运广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102781714216C
法定代表人韩东,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3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款本金496236元及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账户及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经查,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建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职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