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2988号
原告呈贡盛泰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史远全,男,生于1965年9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城南嘉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文起,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安宁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呈贡盛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丰台三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呈贡盛泰钢管租赁站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