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31197号
原告:北京市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太子峪村紫峪嘉园13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峪秀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长兴路临3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峪秀瑞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东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刘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