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1764号
原告:北京睿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樊家村甲14号院2号楼5单元106。
法定代表人:米光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唯客寒舍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湖北路109号4423房间。
法定代表人:崔相莉,总经理。
原告北京睿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唯客寒舍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睿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睿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睿亿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家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