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1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开发区经七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明兆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曹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