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546号
申请人: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陈倩,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开发区××工业区××××××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连云港开发区××工业区××××××路东的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104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梁承君
人民陪审员 刘学梅
人民陪审员 金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