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546号之一
原告: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临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陈倩,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5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富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承君
审 判 员 戴培培
人民陪审员 刘学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