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72某某与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7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王剑宇、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3775H。
法定代表人:夏桂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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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红娟
审 判 员  陶明忠
人民陪审员  陶明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干名阳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