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鸿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鸿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瀚海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9647号******
原告北京鸿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东楼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瀚海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北京鸿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鹏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瀚海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饭店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鹏装饰公司诉称:2013年9月13日,北京吉乡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乡舒公司)代表人***租赁本案被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16号院的房屋用于经营。2013年11月5日,吉乡舒公司及其法人***就经营场所装修事宜与原告签署《锦江之星程庄路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施工,被告要求原告交付30万元装修保证押金。2013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装修保证押金30万元。2014年3月30日,原告出具的装修工程依约竣工验收,并交付吉乡舒公司使用。工程施工期间直至竣工交付时,原告均依约、依法、依规施工,从未发生过任何侵权、安全、损害以及治安等事件,装修垃圾均已经清理完毕,装修工程善后事宜均顺利完成。被告对此并未提出过异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3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滞纳金(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算,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也同意法院酌定);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瀚海饭店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竣工验收单,必须有我方确认,才能谈退押金,才能谈押金的利息。原告在装修过程中破坏承重主*,所以我方没有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原告应当向我方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证明承重主*没有问题,才能退押金。现原告没有提供鉴定书不能认为排除了安全隐患。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规定是对于不当得利所下的定义,其中含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实际取得利益;第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相应的损失;第三,一方的取得利益与另一方的遭受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鸿鹏装饰公司在给吉乡舒公司装修过程中向吉乡舒公司的出租方被告瀚海饭店公司交付了装修押金30万元,被告收取押金并非没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双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退还押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鸿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