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2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勤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4层24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济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勤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