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81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灵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勤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4层2404室。
法定代表人:韩济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勤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1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关伟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