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诉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5501号
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工业大院8号。
法定代表人:关胜兵,总经理。
被告: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6号楼11层2-1101。
法定代表人:蔡伯中,经理。
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国建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