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128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德外祁家豁子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昉,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兴建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一区58号惠多多宾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小区6号楼11层2-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发(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迎 宾
人民陪审员 胡 显 蕾
人民陪审员 沈 玉 明
二O二 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永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