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5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东环路西侧、新拓公司用地南侧1#。
经营者:***,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益辰欣园小区11层2-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廊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鑫菡鹏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东环路西侧新拓公司用地南侧丰茂汽配城D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超达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超达公司)、三河市鑫菡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鑫菡鹏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6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上诉称,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北京超达公司的租户,由北京超达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和物业服务。2021年1月7日,北京超达公司经营管理的丰茂汽配城发生火灾将上诉人的经营门店及货物全部销毁,经三河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为相邻的三河鑫菡鹏公司的一层,起火原因为汽配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为此,上诉人起诉了本案二被上诉人,虽然三河鑫菡鹏公司已注销,而北京超达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上诉人对北京超达公司的诉权。故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6360号民事裁定,指令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因火灾造成的货物215551元、钢结构及装修损失59000元,办公及生活用品损失42850元,经营损失120000元,租金损失20000元,上述合计457401元;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68610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河鑫菡鹏公司已于2021年5月12日办理注销登记,在原告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起诉之日主体资格已经终止。遂裁定驳回三河市***汽车配件销售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12月10日,上诉人与北京超达公司**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上诉人租用北京超达公司**分公司位于**开发区房屋用于汽车配件销售。北京超达公司**分公司系北京超达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上诉人起诉北京超达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三河鑫菡鹏公司在上诉人起诉之前已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上诉人可变更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2民初63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