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20320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杏花西里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楠,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武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