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0555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