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23224号
原告: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小马村村委会东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富庆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武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