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736号
原告: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3层B座3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