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润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576号
原告:***,男,1994年5月24日生,汉族,徐州市睢宁县人,住徐州市睢宁县。
被告:***,男,1997年12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钟楼区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润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174617952,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5213564F,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局前街2号。
负责人:肖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亮。
原告***与被告***、常州润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柏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易坚
书 记 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