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3243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志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颖都家园)。
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能公司)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该案先后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后该案被指定由我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被执行人万诚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自行给付申请人洪能公司50万元现金。申请执行人洪能公司与万诚公司自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约定自2019年9月起开始还款,七个月内还清。自2019年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分别各还款100万元,余款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每月20日前按剩余欠款数额的四分之一偿还。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一致的长期还款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六),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宿中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