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宿中执字第0218-5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泗州中大街3号(颖都家园)。
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宿中执字第0218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由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