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执复5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鸿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鸿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执异1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案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以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复议申请人与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达成了相关租赁协议,复议申请已无必要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