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民初18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亚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朱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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