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3044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与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3044号
原告: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00MB1B157655,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长江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金,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4744M,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4幢。
法定代表人:周志硬。
原告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与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思奇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