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淮北华燃煤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8执38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九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华燃煤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院(2016)苏08执401号案件与本案执行依据相同,且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执行人,经双方确认债务抵消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九宇实业有限公司所欠被执行人淮北华燃煤炭有限公司款项已另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宿迁阳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县众能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九宇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淮 审判员 徐 玮 审判员 吴淮清
书记员 孙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