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财保160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璇,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7451730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兆丰嘉园77幢0149室。
法定代表人:王琮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4744M,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4侧。
法定代表人:周志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0元工程款予以保全,并提供申请人***与案外人杨XX共同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街道XX小区XX幢车库X单元X号【苏(2017)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正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00000元工程款;
二、查封申请人***与案外人杨XX共同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街道XX小区XX幢车库X单元X号【苏(2017)泗洪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 艳
书 记 员 孙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