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4侧。 法定代表人:**硬。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