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529号
原告:***,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西侧4侧。
法定代表人:**硬。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新能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