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执异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州中大街3号(颖都家园)。
法定代表人:孙文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与***、泗洪县洪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万诚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万诚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