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

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81民初941号
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新兴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3926C。
法定代表人:朱辉,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彬,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3523243N。
法定代表人:范小珍,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峰,男,1972年10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彬、被告新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旭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18768元并承担以5187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10KV进线及变电工程的施工、调试等发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双包,工程价款188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合同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好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如期完成了承包的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按约全额支付工程款,至2018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18768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分六次将518768元归还给原告。但后来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的期限支付原告工程款。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新宏润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金额无异议。但是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证据如下:
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一份(合同编号:2014-CL-418),证明2014年10月28日,原告将10KV进线及变电工程的施工、调试等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双包,工程价款188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工程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案涉工程是在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竣工验收的,被告也投入使用了,但是截至到现在,被告方尚欠工程款518768元。
2、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确认被告欠原告10KV进线及变电工程工程款518768元,计划分六次归还款项,最后一期是2018年12月31日。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工程结束以后,有多只开关不能使用,亦多次与原告沟通过,但是原告方一直没有派人来维修,在出具还款计划时也向原告公司提过这个事情,希望原告公司能够积极派人来维修。另外,被告陈述还款计划出具后,公司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庭审后,被告依法提交了支付工程款相关凭证,原告书面审查后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经原告公司财务核实,原告在起诉时少计算了告已支付的10000元,截至2018年6月13日,被告公司实际拖欠原告公司工程款为508768元。
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了审查,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508768元由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予以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508768元及利息(以5087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溧阳市新宏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88元。
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