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

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溧民初字第20号 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新兴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诉(以下简称“瑞源公司”)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源公司诉称,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半左右,原告单位员工驾驶原告所有的苏D×××**轻型普通货车前往相关工作地进行现场检查,行驶至别桥湖边昌口村处被告承包的鱼塘旁时,因路较窄且路面打滑,车辆不慎滑倒在被告的鱼塘内。原告方在进行施救时遭到被告阻拦,被告称塘内养殖的蟹受到了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因双方对损失的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协商未成,被告不让原告将车辆拖走修理,将车辆扣留在其鱼塘边。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苏D×××**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不存在其不让原告将车子拖走的情况;当时原告驾驶员答应向领导汇报后,与被告商议损失,车辆先放在被告处;其同意原告将车辆拖走,但要求原告赔偿其因本起事故产生的一切损失。 经审理查明,苏D×××**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瑞源公司。2014年7月28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原告公司驾驶员***驾驶前述货车行驶至别桥湖边昌口村处,不慎滑倒在被告***承包的鱼塘内。现该货车仍在被告承包的鱼塘处。 被告称,因本次事故导致鱼塘水质变坏、蟹虾伤亡、水草腐烂,损失严重,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合计9485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苏D×××**轻型普通货车系由原告所有,在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该车辆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返还车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本起翻车事故产生损失的主张,被告可另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苏D×××**轻型普通货车返还给原告溧阳瑞源电力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帐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