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1民初13320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施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