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1民初13320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施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