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2民初5164号
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2024年3月26日,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52元,减半收取计25726元,由原告唐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