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