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5230号******
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燕房路1号北2,注册号1100000017505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南洋建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