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武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文兰办事处大连输油公司17幢北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040000元及利息。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2MWP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备。2022年3月9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户。2022年8月1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瓦房店***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案款1333430.19元。在扣除执行费后,2022年8月24日本院将剩余案款1317695.8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2022年8月2日、2022年9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317695.89元,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全部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张建文
执行员 丁君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