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422号
原告:郓城德高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金赵林。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党显兵。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卫。
原告郓城德高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郓城德高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郓城德高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文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丽香
书 记 员 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