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2执监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北京市建翔福源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石楼村。
负责人:***。
被执行人: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翔福源酒家、北京建宝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1)房执字第25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监督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监督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