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291民初422号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恒大人防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人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大人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29090.66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681.80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4日,原告为出卖人(乙方),被告为买受人(甲方),双方签订《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名称:智慧领英小镇项目部,工程地点:唐山市高新区京唐智慧港通州道与经十八路交叉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见防护产品供货详单)。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0%,门框送到现场付至总货款的40%,门扇送到现场付至总货款的80%,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付至总货款的97%,工程验收合格后,剩余3%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的违约金。其他约定事项:①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不得随原材料涨跌而调整合同单价。②本合同为暂估总价,最终结算以实际供货量为准。③合同单价为含税单价,增值税税率为13%。合同附件供货详单中列举了33种型号的人防产品单价及拟供货数量为178樘,含税总货款合计为1436539.45元。截止到2021年11月20日,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实际供货18个型号140樘人防产品门框并安装完成。2021年11月27日,经监理单位唐山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确认并验收合格。该部分人防产品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共计822726.66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7日支付至已供货总价款的40%即329090.66元,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已严重违约,除应支付所欠货款外,还应依法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部分利息应自2021年11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的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货款3%的违约金即24681.80元。
被告北京房建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认可,对原告主张的1.5倍利息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认可。庭审中,被告又认为原告主张以总货物价值822726.66元的3%给付违约金,属于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4日,被告北京房建公司作为买受人(甲方)与作为出卖人(乙方)的原告恒大人防公司签订了《河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符合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和规范的“人防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成立预付总货款的0%,门框送到现场付至总货款的40%,门扇送到现场付至总货款的80%,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付至总货款的97%,工程验收合格后,剩余3%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的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截止到2021年11月20日,原告实际向被告供货18个型号140樘人防产品的“门框”并安装完成。2021年11月27日,监理单位唐山荣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对原告安装完成的“门框”进行了验收。该部分人防产品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共计822726.66元。按原、被告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供货总价款的40%即329090.66元,但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9090.66元的主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同期贷款利率1.5倍利息及24681.8元违约金的主张,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按供货量总价值822726.66元的3%支付违约金属过高并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被告确已违约,故本院酌定,被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29090.6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计3303.5元,由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