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京0111执异259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拱辰北大街1号2号楼6层A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与环城西路交汇口南山寨路西侧武陵山现代商贸城A1幢1层10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事项:将(2022)京0111执恢49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贵院受理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一案,案号(2021)京0111执7601号。在贵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贵院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贵院已受理,案号(2022)京0111执恢496号,贵院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因贵院无权处置查封的房产,且法院的查控系统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湘(20**)怀化市不动产权第××号地块),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贵院于2022年12月查封了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的前述地块。由于被执行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的前述地块已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先,并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贵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分配鹿城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名下第××号地块的拍卖款,参与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4279406.57元,并以3971178.09元为基数加倍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3年2月,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变更申请人协商一致,将其享有的前述债权共计4279406.57元及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转让给变更申请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变更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将(2022)京0111执恢4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证明其主张,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书、确认书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6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怀化武陵山生态农林物流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案号(2021)京0111执7601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案号(2022)京0111执恢496号。2023年2月,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变更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申请变更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债权转让行为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该转让行为真实,故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京0111执恢4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御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