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宝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宝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584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宝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地兴居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新光路555号新之城全生活广场C区2F11-13、3F17-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宝创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皇郡金钱豹餐饮管理(无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冰